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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处理途径清单(试行)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7-18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主要投诉请求:
  (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反映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纠纷。
  (4)反映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反映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处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二)行政裁决
  1.主要投诉请求:
  (1)反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问题。
  ( 2)反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森林、土地等权属争议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裁决。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个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三)行政许可
  1.主要投诉请求: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问题。
  (2)申请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或者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问题。
  (3)申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4)申请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 5)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问题。
  ( 6)申请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问题。
  (7)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问题。
  (8)申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9)申请在野外放生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10)申请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问题。
  ( 11)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的问题。
  (12)申请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的问题。
  (13)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林业)的问题。
  (14)申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进行野外考察的问题。
  (15)申请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问题。
  ( 16)申请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问题。
  (17)申请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问题。
  ( 18)申请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问题。
  (19)申请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问题。
  ( 20)申请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问题。
  ( 21)申请进口林木种子的问题。
  ( 22)申请林木品种审定和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林木良种的问题。
  (23)申请应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或者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的问题。
  (24)申请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的问题。
  ( 25)申请在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研究的问题。
  (26)申请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问题。
  (27)申请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问题。
  (28)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业行政许可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许可。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
  (四)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1.主要投诉请求:
  (1)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问题。
  (2)反映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问题。
  (3)反映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问题。
  (4)反映林木良种补贴的问题。
  (5)反映因治理后的沙化土地被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造成治理者经济损失的问题。
  ( 6)反映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五)行政复议、诉讼
  1.主要投诉请求:
  (1)反映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问题。
  (2)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
  (3)反映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
  (4)反映林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复议、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行政监察
  1.主要控告举报:
  (1)检举林业行政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林业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发放林业许可文件、证件等的问题。
  (2)检举林业行政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监察。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行政处罚
  1.主要控告举报:
  (1)检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问题。
  (2)检举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问题。
  (3)检举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问题。
  (4)检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木材货证不符,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问题。
  (5)检举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书的问题。
  (6)检举在林区违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问题。
  (7)检举未经批准,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问题。
  (8)检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问题。
  (9)检举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问题。
  (10)检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问题。
  (11)检举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的问题。
  (12)检举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13)检举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14)检举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15)检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或者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问题。
  (16)检举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7)检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问题。
  (18)检举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19)检举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20)检举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的问题。
  (21)检举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的问题。
  (22)检举伪造、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问题。
  (23)检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进行野外考察的问题。
  (24)检举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不服从管理,不提交在缓冲区进行的科研教学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的问题。
  (25)检举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问题。
  (26)检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问题。
  (27)检举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问题。
  (28)检举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问题。
  (29)检举违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问题。
  (30)检举经营的种子未按规定包装、附具标签,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者备案的问题。
  (31)检举违法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问题。
  ( 32)检举未审先推林木种子,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问题。
  (33)检举未按照规定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的问题。
  (34)检举用带有危险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问题。
  (35)检举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问题。
  (36)检举森林防火期内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问题。
  (37)检举未经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育材料,假冒授权品种,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问题。
  ( 38)检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问题。
  ( 39)检举退耕还林者擅自复垦,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问题。
  ( 40)检举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蓄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或者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问题。
  (41)检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涉林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政处罚。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
  (三)立案侦查
  1.主要控告举报:
  (1)检举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2)检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3)检举其他应当立案侦查的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立案侦查。
  3.主要法律依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等。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林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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